•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367号
  • 【发布日期】2003-12-17
  • 【生效日期】2003-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3]367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审批国电福建南埔电厂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3〕389号)文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使用泉港区南埔镇36.73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工程。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