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3]367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审批国电福建南埔电厂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3〕389号)文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使用泉港区南埔镇36.73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工程。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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