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1996年6月27日大政发〔1996〕57号)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市乡村集体企业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乡村集体企业的机制,已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全市乡村集体企业的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使乡镇企业发展有新的突破。现就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业调整、改组、改造的力度,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完善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使乡村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
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三增”(增强企业生机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两提高”(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乡村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外资改制改造。要充分利用我市对外开放和地域优势,加大利用外资的工作力度,大力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存量吸引增量,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2.大力发展企业集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应以优势产业、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连接为纽带,采取控股、参股形式,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或兼并,组建企业集团,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的支柱。对那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增强乡村集体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3.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对于那些有条件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将原集体企业和出售的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时,不允许将集体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对不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进一步抓好规范完善,使其健康地发展。
4.实行企业兼并。积极支持经济实力强、经营水平好、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等方式对相关企业或其他企业予以兼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或重组。
5.实行租赁经营。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可采取租赁经营的方法,以契约方式将企业有期限、有条件地交给承租方经营。要在准确核定企业资产,制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基础上,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承租者。承租者要按期交纳租金和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
6.强化资产保值增值承包。要在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将过去的产值、利润承包改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承包。完善承包制的重点是强化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健全承包指标体系,把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项主要指标列入承包合同。要强化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择优选择承包者,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及时上缴承包金。加强监督机制,每年要审计一次,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7.推行企业出售。对小型、微利、亏损等乡村集体企业可以将产权以多种方式出售。出售的方式可以竞价出售、定向出售、整体出售、分块出售;可以出售给外方或集体及个人。同等条件下,企业内部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8.实行依法破产。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后,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破产。
各区市县领导要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探索适合我市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改革新形式、新办法。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努力探索、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完善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要走“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的道路,实行综合治理。企业内部管理要按照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配套改革。
完善领导体制和民主管理制度。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三会四权”(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行使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制衡治理机构。要强化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进,还要健全、完善企业的约束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
要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建立适合于本企业的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特别要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局、地税局关于全市乡镇企业年终利润分配若干问题报告的通知》(大政办发〔1996〕1号),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努力增加公共积累。要强化法人代表的法人意识,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完善用工制度,形成企业职工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用人制度,提倡能者上、庸者下,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采取招聘、引进、定向培养等方法,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家队伍,努力提高乡村集体企业整体素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强化乡村集体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要通过完善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建立乡村集体企业新机制,重塑乡村集体企业新形象。
三、深化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资产评估问题。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乡村集体企业在改革中,要对企业实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特别是对转制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一定要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关于集体资产的出售问题。出售集体资产,是实现产权流转、资产重组、搞活企业的有效途径。出售时,应以评估后的资产为标底,不准低价出售,杜绝集体资产和银行资金流失。出售后的企业之间债务,经双方同意,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
关于乡(镇)、村利益兼顾问题。为壮大村的经济实力,调动村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组织好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村办企业深化改革,必须处理好乡村之间的利益分配。乡(镇)政府要依据村里实缴税金的多少,从乡(镇)财政包干分成收入中确定合理比例返还给村,村里得到的返还收入,可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
关于产权转让资金的回收及使用管理问题。乡村集体企业出售产权的资金,实行谁兴办、谁负责回收的原则。乡(镇)、村要设立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回收资金要严格用于发展生产、扶持乡村骨干企业,严禁挪作他用。购买企业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经过协商,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能少于30%,其余部分可作借款处理,但利息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在未付清价款之前,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企业的跟踪审计考核,买方应按时交付拖欠资金,否则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关于土地处置问题。对已出售或将出售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可以实行租赁或出让使用权。如果出让使用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2〕72号)和区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中各级政府应从企业的承受能力出发,在明晰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的基础上,对偏远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出让或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上可采取灵活措施,鼓励乡(镇)、村盘活土地资产。
关于改制企业的管理问题。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仍实行归口管理,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一如既往、一视同仁地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发展外向型经济、争创名牌产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于乡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问题。乡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和服务,重点是加强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引导企业产权有效流转和重组。
关于改革与加强企业管理问题。改革的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乡村集体企业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乡镇企业中深入开展学习推广邯钢经验加强企业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1996〕74号),掀起一个学邯钢、加强企业管理的热潮。要以邯钢为榜样,建立“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机制。结合企业管理年活动,抓管理、增效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开发好产品上狠下功夫。
四、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需要金融、政法、综合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强化服务、努力简化办事程序,齐心协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改革的环境和氛围。为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改革的领导,大连市成立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乡镇企业局、体改委领导为副组长,市委政研室、市计委、农委、财政局、规划土地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各区市县也要成立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负责,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把企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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