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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晋城市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
  • 【发布单位】晋城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03-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晋城市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

晋城市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发(1997)13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1999)4号《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严格我市车辆配备和使用标准,不断完善车辆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得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要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不准配备新车。

二、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

三、为严格控制小汽车购置标准和数量,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更换和购买新车条件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未经财政、纪检部门审核备案的,财政结算中心和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报销和车辆上户手续。

凡违犯以上各条款的所购车辆给予没收,并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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