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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1]132号
  • 【发布日期】2001-11-30
  • 【生效日期】2001-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内政发[2001]132号2001年1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7期)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一)到200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浩特市、呼伦贝尔盟及所属的满洲里市、扎兰屯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
(二)到2005年,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阿尔山市以及地处东部林区的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
(三)到2005年,其他设市城市和巴彦浩特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四)到2005年,其余旗县所在地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1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
到2005年,全区所有城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6平方米以上。

二、抓紧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地要根据上述城市绿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抓紧进行当地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加强对城市绿化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所需的必要资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林业、环保、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把城区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建设纳入地区退耕还林种树种草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规划要因地制宜,既要注重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合理选定乔灌花草,还要具备较高的观赏价值、体现我区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各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后,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要在2001年底以前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城市绿化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各类违法侵占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公共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年底以前,对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经营开发建设项目等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恢复用地性质,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占用城市绿地现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计划,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城市新建的各项建设项目都要将绿化建设纳入投资预算,绿化面积必须达到建设用地面积的30%以上,否则不得验收使用。已建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补足面积。各级建设、林业、土地、财政、计划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把城区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建设纳入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范围之中,尽快选定我区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的投资。此外,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吸引区内外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深化城市园林绿化体制改革,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要推行招投标制,逐步向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迈进。要改革园林绿化管理的内部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竞争上岗。

五、加快城市绿化的法制化建设,加大城市绿化的宣传力度
各地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法律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使我区城市绿化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的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各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花草树木在城市建设和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爱护树木花草的良好习惯;要宣传动员群众自觉支持和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绿化美化生活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城市绿化建设的巨大合力。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总责的目标责任制和分工责任制。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队伍建设,理顺和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加强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绿化骨干队伍的整体素质,从组织和力量上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自然条件,城市绿化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植物种类,切忌一哄而起、劳民伤财。
(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城市绿化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建设、林业、国土、计划、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以促进我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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