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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齐齐哈尔市
  •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 【生效日期】2007-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3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2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月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每年的8月15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更改为“每年的9月18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空袭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刊载、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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