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媛 朱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1-14 14:41: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专章规定信息公开成慈善法草案一大亮点 专业人士指出-慈善信息公开并非越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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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但上述此类消息的不绝于耳,使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问题令人担忧。如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重塑慈善机构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七章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对此,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基本规则,是慈善立法的一大亮点。
公开信息解决信任危机
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慈善信息公开被认为是维护慈善公信力的必要条件,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指出,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的慈善组织违规操作借慈善之名行诈骗之实,有的慈善组织成了个人牟利的工具,这些现象都严重损害了整个慈善事业的形象与公信力。
“由于缺乏信息公开制度,目前公众并不知道如何准确、理性地评估慈善组织。”杨思斌说。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质疑,这种质疑对整个慈善事业的冲击不容小觑。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违规行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和标准而导致出现问题。
“慈善事业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以及社会监督。”郑功成说,大家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十分关注,希望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能够更加透明。他建议,草案应明确慈善组织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也认为,慈善的公开透明度决定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用法律形式将慈善信息公开加以规范,是解决信任危机的重要手段。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指出,在现代社会,参与慈善就是参与一种社会公共活动,接受公众捐款的慈善组织有向公众交待的责任,理应信息公开透明。这种慈善信息公开,并不是由个人或者某个组织决定的,它是保障慈善公信力的需求。法律制度应将这种自治责任规范化,这样才能在法律层面对慈善组织、对捐款人及社会公众的权利予以保障。
慈善信息不必完全公开
“公开透明机制是慈善事业取信于社会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保障捐赠者对自己善款所拥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慈善并不是必须完全公开的,草案也规定了不能公开的事项。”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
慈善法草案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对此,王振耀解释说,慈善信息公开并不是完全透明的。可能民众对慈善事业还不了解,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国外的信息公开相对成熟,该透明的透明,该保护的保护,因为部分捐赠者或者受捐者不愿意暴露身份,慈善组织内部活动流程涉及商业秘密,法律要保护这些隐私,慈善组织也要尊重其意愿。
“如果每张发票都要公开,都要有关部门核实,存在客观难度。”王振耀说,慈善组织因为参与慈善,那么它的一切信息都要毫无保留地公开,其实并不合理,也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
“有些慈善组织反映,捐赠人要求公布所有的收支账目,如果不公布就认为有黑幕,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郑功成说,慈善信息公开问题,在法律中三个层面都应兼顾并具体化。其一,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是违法的;其二,有权利要求公开而不公开的是违法的;其三,不该公开的公开了也属于违法。
郑功成强调,慈善信息公开这三种类型,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也是信息公开的关键。
对于不能公开的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建议要加强监督。“对不能公开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王其江说,这样有利于规避没有公开的财务产生腐败。
遵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面,要遵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同的慈善组织涉及的公共资源多少程度,决定了其应当公开的程度。”贾西津说,不同的慈善组织在社会资源需求度和组织力方面存在差异,那么对社会资源的动用情况也就不同。越大的慈善组织动用的社会资源越多,责任也就越大,对公众也就应有一个更合理更清晰的说明,监管部门对其要求应更为严格。
据贾西津介绍,英国在这方面就作了一定考量。比如他们的慈善组织运作时实行抓大放小政策,年收入低于1000英镑的小慈善组织不必注册;1000英镑到10000英镑的予以注册,但只需提交简单的年表;1000万英镑以上的,其日常开支将受到重点监管。慈善组织规模越大,接受监管内容越多;动用社会资源不同,信息公开详细程度也不同。
“信息公开需要成本,会耗费一部分人力物力,这对于较小的慈善组织而言会比较吃力,过高的成本也会影响其组织发展。”因此,贾西津建议将慈善组织区别对待,同时也应讲求相对平衡,信息公开不是越细越好。
王振耀说,用有限的资源去做更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也是慈善组织所追求的。因此,遵守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能更好地促进慈善组织发展。
“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影响力和规模如何,每一个慈善组织都应主动做好信息公开,肩负起应承担的责任。”王振耀说,在这种自愿的大环境下,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约束,慈善组织才能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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