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白阳 罗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2-22 14:33: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反家暴法草案-
已经离婚了,前配偶还频频骚扰怎么办?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克扣老人生活费算不算家暴?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对家庭暴力立法已经刻不容缓,而如何强化法条的可操作性,是反家暴法能否起到调解家庭矛盾作用的关键。
修福金委员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生命、身心、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出台反家暴法,是用法律维护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需要。王殿贵代表也指出,与一审稿相比,此次二审稿充分吸纳了各界意见,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加大了执法力度,发挥了基层组织社会作用,顺应了民心民意。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离婚不离家’的现象在离婚家庭里比例不小,这些人同在一个屋檐下,会经常发生暴力侵害。”吕祖善委员说,虽然二审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已经增加了同居关系施暴的有关内容,但还应继续扩大涵盖人群。
张平委员则表示,现实中许多家庭中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进行了严格甚至是暴力的控制,从而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因此“经济虐待”应纳入家庭暴力;蔡昉委员也认为,对于儿童和老年人来说,损毁财务、不给食物,都是典型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妇女大会等国际性文件中也特别在家庭暴力中提到了经济暴力,因此赞同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经济虐待”的内容。
二审稿规定,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的,有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义务。侯义斌委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行为除家庭在场成员外,最直接了解的可能是邻里居住人员,因此建议在法律中增加邻居的强制报告义务,而公安机关需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谦也深有同感:“今年8月,上海发生过一起妻子被丈夫剁手案件,案中女受害人曾向路人求助,但没有得到帮助。如果当时有人报警,她就不会残废了。”他说,反家暴工作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有必要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责任,引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能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围绕如何加强对施暴者的惩处、让受害人受到有效保护,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黄润秋委员说,二审稿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这句话的出发点虽好,但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往往因为顾及面子,反映情况以后又反悔,如果反家暴完全尊重受害人意愿,有可能纵容家庭暴力继续发生,建议删去该表述。
“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各人的经济状况不同,有些人不在乎这1000元,但有的家庭困难无钱,怎么办?”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建议,若将该条款改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将便于法律实施。
董中原委员则表示,现实中往往家庭成员间财产共有,为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明确施暴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避免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以免损害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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