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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农民专业合作化进入依法发展新阶段-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 30份营业执照发放-
  • 【发布单位】作者: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02 15:41: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民专业合作化进入依法发展新阶段-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 30份营业执照发放-

7月1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的第一天。1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隆重举行了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发放仪式,向全国首批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了营业执照。这标志着中国农民的专业合作化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拿到一号工商登记注册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北京富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苏红宾说,由于农民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实现农户从分散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是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迫切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深远,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将之概括为解决了“四难”,立足“四个有利于”:一是解决了农民小规模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解决了此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三是解决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解决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难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

截止到目前,北京市已经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306家,这些合作社有的是按企业法人、有的是按社团登记的,工商部门都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区别,该负责人说,主要区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给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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