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7-29 17:58: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官方拟明确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符合九条件-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需符合的九种条件。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在突发事件下的募捐方案备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四)到期未延续或者已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公开募捐取得的财产的;
(七)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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