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10 14:20: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十大看点-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重点保障农村校车-
2012年 4月5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备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由此制定条例作为一项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去年12月至今年1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反响强烈,共征集到7000多条意见。起草部门对公众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包括增加保障农村接受义务教育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撤点并校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将个体经营者纳入校车服务提供者范围等。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正式名称比征求意见稿时多了“管理”两字。赵晓光表示,此举旨在突出管理,强调落实政府责任。
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赵晓光说,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
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他说。
保障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的内容。
赵晓光说:“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赵晓光强调:“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赵晓光说:“这一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做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一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赵晓光透露,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办法。
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提供者?
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
赵晓光解释说,此举是从实际出发。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划定具体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提供服务。决不允许任意提供服务,招揽学生。
“无论校车服务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就是非法。”赵晓光强调。
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家长接送
条例将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此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赞成。其中,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尽管有争议,但不大。争议激烈的主要是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
赵晓光说:“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起草部门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为“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这与征求意见稿由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发牌有别。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安全管理方方面面。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了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赵晓光认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
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条例还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使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使,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就乘车安全,条例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等。
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
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家对于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普遍表示赞同。但对过渡期的期限,则争议较大。
赵晓光说:“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此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条例对过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同时,根据公众意见,条例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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