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5-22 11:06: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常委委员热议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电话推销也应该列入禁止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用打电话方式进行推销的,也应列入禁止范围。
楼未建好装修公司已联系装修
“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深受其害。”唐世礼委员举了个例子:“有的单位职工集体团购住房,房款还没有交完,房子也还没有建好,但是若干装修公司就开始每天打电话不断地推荐和联系装修,严重地干扰了大家正常的生活。
唐世礼说,对这种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作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以打电话等方式推销应当禁止
草案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陈喜庆委员说,这一条增加得非常好。我们每天都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但是现在这种强行的推销不限于垃圾短信了,还有打电话。
陈喜庆建议,除了垃圾短信以外,以打电话等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也应该列入法律禁止范围。
杨震委员则提出,网络运营商是否属于经营者的一部分,本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建议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关于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规定,非常必要。”谢小军委员说,但草案没有规定相应的约束性措施或者惩罚性的条款。
谢小军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否则很难对这种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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