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傅勇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9-29 19:40: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立法规定:农药不得挂靠经营不可从外省网购-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8日审议并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强化了海南农药专营制度,明确海南省农药不可挂靠经营,不可从省外网购在海南使用。
海南省农药管理实行批发专营特许制度。目前,获得海南省农药批发资格的企业仅有3家,但据海南省农药行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海南省实际以批发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近200家,这些企业在向农药批发企业缴纳管理费后挂靠经营,扰乱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介绍,禁止农药挂靠经营的规定,首次明确农药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物流行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者通过互联网购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据介绍,有些企业和农药使用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海南省外购买农药,甚至有些农药是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极大地冲击了海南省的农药专营特许制度。
为此,海南省人大立法首次明确:除农药批发企业采购的农药,以及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农药零售经营应当从海南经济特区的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海南经济特区以外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海南经济特区。
2010年“豇豆农残超标事件”给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影响。海南省人大于2010年7月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这项法规施行以来,海南省农药批发、配送和零售运作体系初步形成,但是挂靠经营、从海南经济特区外网购农药以及产品责任追究难等问题仍难以解决,海南省人大此次修订法规,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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