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 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2-30 12:33: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侵害英烈名誉 谁可以起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明确了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同时规定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并首次对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作出界定。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表示,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非常必要,要强化对侵害英雄烈士行为的惩处力度。
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这些侵害行为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在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人员都提出,应进一步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更好地维护英烈尊严。
“个人认为应当许可社团、公民提起此类公益诉讼的权利。”王明雯委员说。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李世明委员建议增加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场所的内容。
为了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草案还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
“建议英雄烈士保护法强化对网上信息的监管。”刘振起委员说,“对于抹黑诋毁英雄烈士的言论,不仅发布信息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刊载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来强化网站对其信息平台上内容的监管职责。”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建议,应当规定影视创作、新闻出版不可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各类节目的正面引导,以树立营造全社会尊重烈士的氛围。
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
“草案确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开放和管理也作出了法律规定,对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活动也作出了法律规定,并对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也都作出了法律规定。”吉炳轩副委员长说。
草案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草案同时对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放和管理作了规定,为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提供场所和服务,发挥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草案还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纪念设施、悼念英雄烈士、告慰先烈英灵,开展教育纪念活动。
草案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不少与会人员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完好的具体标准,明确规定定期检查其完好状况的具体要求。
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
向巴平措副委员长说,草案对烈士遗属的工作生活等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周到可行的。
草案规定,公民牺牲,依法评定为烈士,对其英勇献身的行为予以褒扬;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草案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工作生活情况,定期走访慰问。对此,冯淑萍委员建议,应当加上“每年至少一次”的量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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