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6 08:54: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聚焦-
10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一致性,也有矛盾,老百姓非常关注。对老百姓高度关注的问题,代表人民说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当然也非常重视,畅所欲言。
要不要“处罚”两个字?
有委员说,关于草案名称问题,要不要“处罚”两个字?“治安管理”,处罚是一个方面,还有教育和其他方面,如果光是处罚,面窄了一点,把“处罚”两个字去掉应该更准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警察与管理对象间要有“第三者”
有委员说,从整体法律内容来说,没有“第三者”来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光靠上级监督下级是不够的,有时会存在本位主义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有权就必须受到监督,这样才可以保证认真贯彻宪法和执行法律,防止腐败。仔细阅读草案,对于人民警察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裁定不公的没有监督部门,没有一个第三者进行客观的监督。在中国今后的立法当中,都应该对监督的内容加大规范的力度。
不要长时间地使用手铐和警绳
有委员说,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是逃避传唤的人,予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这里对使用手铐和警绳到公安机关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能够加上具体时间,不要长时间地使用手铐和警绳,因为被传唤者还没确定是罪犯。而使用手铐和警绳是一种很严厉的手段,长时间使用更不好,对人的身心都是很大的损害。
12个月内不得看比赛如何操作
有委员说,草案第五十九条最后一款“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的比赛”,这一规定不好操作,买了票就可以进场,不是说扰乱了秩序以后就不能进去。制定的法要有可操作性,要易于执行,现在这样规定的话,将来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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