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 【发布日期】2003-09-08
  • 【生效日期】2003-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议案》,解释如下:

根据立法本意,《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中的“转承包”,包括承包和转包两种行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