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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两规章公布实施-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1-10 09:59: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国家邮政局网站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两规章公布实施-

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同日,交通运输部还公布了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邮件快件寄递渠道联通千家万户以及学校、机关等单位,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是从源头上防范各类不法活动、保护用户安全用邮权益的有效措施,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刚性约束,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规定,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寄递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收寄服务。寄递企业实名收寄操作不规范或者不执行实名收寄制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用户关心的信息安全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特别强化了寄递企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并明确了在执行实名收寄过程中泄露用户身份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办法强调,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现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09年颁布,2013年和2015年作过两次局部修改,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国家邮政局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快递暂行条例》的施行和国务院一系列文件的印发,对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章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执行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部署,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能够更好适应新形势和发展,有必要对现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优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对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注销与作废等程序作了细致规定,更加便利申请人取得许可。例如,明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管理部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精简企业分支机构手续,将原来的“取得分支机构名录——注册登记——备案”3个步骤简化为“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即为备案”1个步骤,并重申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此外,还细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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