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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卫生部制定《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作者:朱玉、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6 19:30: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卫生部制定《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及追踪程序,提高病人发现率,卫生部制定了《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附有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者转诊登记表、非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和肺结核病人追访通知单。

办法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在肺结核病人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中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工作的落实。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分管院长负责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未转诊到位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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