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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获通过-
  • 【发布单位】作者:朱晓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1-24 21:02: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获通过-

11月23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

此次《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为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明确,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23日傍晚发布消息称,从2014年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以来,人民群众对南京大屠杀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对国家公祭活动及其场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的确立,在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空白。《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强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推进国家公祭活动进行、保障公祭场所与设施的维护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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