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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张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2-19 09:04: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18日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俗讲就是券商可以通过股票等金融产品为客户(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通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开发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投资理财服务,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有利于逐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一步联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提高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试行办法》在对证券公司现行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这是证监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和投资者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丰富证券市场投资产品,推进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这一《试行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同时废止。《试行办法》实施前证监会已核准的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继续有效,自这一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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