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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 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14号
  • 【发布日期】1961-06-21
  • 【生效日期】1961-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 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
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1961年6月21日法研字第1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一年五月九日来函已收到。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释放”今后仍不应作为一种刑事处分适用。如果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有无缺点、过失,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判决无罪,不能用“教育释放”的办法,更不能做出“教育释放”的判决。如果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以警惕他自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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