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0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9月6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本议定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先行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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