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 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11-06
  • 【生效日期】1981-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 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
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981年11月6日)

197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通知[公发(1977)46号文件]规定,对1975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根据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不予退休,不扣病假工资。这是考虑到他们工龄短、工资低、退休后生活困难。这个规定对团结教育这些人是有利的、正确的。
近来,一些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来信,说他们年老多病、工作力不从心,要求退休,颐养晚年。也有的说不让退休,就与国家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有的单位也询问对这些人的退休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公发[1977]46号文件,贯彻了中央关于对这些人“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仍应继续执行。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个意见应向他们宣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