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综[2000]188号
  • 【发布日期】2000-08-28
  • 【生效日期】2000-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建综〔2000〕188号)

部机关各有关单位,部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管,根据《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单位),从成立到撤销的整个存续期间,由综合财务司对其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财务监管的原则,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管,对部属单位的下属单位由部属单位进行监管。

第四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实施财务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研究、解决财会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章 财务监管的内容



第五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管:
(一)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
(二)数字是否真实、完整。

第六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执行《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四)是否正确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五)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
(六)单位负责人是否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银行账户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发票、收据管理以及会计电算化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一)是否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各项收入是否合法,各项支出是否有依据并符合规定,有无乱收费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预算外资金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无偷税、漏税行为。

第八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一)内部是否有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是否正确执行了国家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国有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第三章 财务监管的方法



第九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
(一)没有财政拨款的部属单位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综合财务司报送当年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有财政拨款的部属单位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财务司报送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二)部属单位于每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综合财务司报送该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综合财务司报送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综合财务司在审核预算(计划)和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需被审核的部属单位作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补充资料的,被审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综合财务司应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财政拨款的部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条 综合财务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审批或备案:
(一)筹建新的部属单位,由筹建单位向综合财务司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部属单位以非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报废及转让等,报综合财务司备案;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报废及转让等,报综合财务司审批。其中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报请综合财务司进行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结果报综合财务司确认;
(三)部属单位需主管部门出具资产、资金等财务管理方面证明的,应报经综合财务司审核、确认;
(四)部属单位的专用基金计提比例报综合财务司备案;
(五)部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报人事教育司、综合财务司审批,会计主管的任免报综合财务司备案;
(六)撤销部属单位,由有关部门与综合财务司协商后,在综合财务司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综合财务司负责组织落实部属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工作: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人事教育司编制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规定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请人事教育司会签;
(二)离任审计原则上由综合财务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综合财务司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经人事教育司会签后报部审定下达。

第十二条 综合财务司或由其组织的检查小组对部属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财经纪律检查:
(一)综合财务司拟订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财务司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的部属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小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出具检查结论,并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被检查的部属单位应配合检查小组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并为检查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检查小组的要求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司对财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有关司局及时解决并作出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部核准: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对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违纪性质比较严重、涉及金额较大,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经济状况恶化,长期得不到完善,需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综合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