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 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296号
  • 【发布日期】2000-12-08
  • 【生效日期】2000-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 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
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96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3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符合我国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均可按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的变化属于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适用变更登记程序。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