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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11号
  • 【发布日期】1998-01-13
  • 【生效日期】1998-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一些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将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和消费者,妨碍了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对邮寄印刷品广告的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邮寄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二、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不需要,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三、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

四、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

五、违反本通知第一项内容的依照《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四项内容的,依照《 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罚。请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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