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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 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06号
  • 【发布日期】1996-09-25
  • 【生效日期】1996-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 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
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6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青劳人察字[96]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 劳动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制度后,企业职工调动应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调动时,企业如收取费用,必须以《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向职工收取费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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