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
(水运国际字〔2000〕3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534号),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应报经交通部批准。未经交通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为便于操作,经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同意,现对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文件
(一)由申请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办事机构的名称、驻在城市、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间等;
(二)交通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批准证书”,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和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申请人凭“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批准证书”,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办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经营性业务。
四、办事机构的驻在期限最长的3年。期满需继续驻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二○○○年五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