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 健身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是中国健美协会(以下简称健协)为发展我国健身、健美事业、增进全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专业技术力量。为加强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对群众性健美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健身活动、健美锻炼和健身操示范(以下统称健美)教学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参加培训并获得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指导员必须热爱健美事业,热心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 指导员技术等级分为:
三级指导员、二级指导员、一级指导员、高级指导员和荣誉指导员。其条件为:
(一)三级指导员:
1、了解健美锻炼的基础知识,初步掌握健美锻炼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础的健美指导工作;
2、了解健美运动的基础知识,初步掌握健美教学与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制定锻炼计划,根据计划组织实施普及性的教学活动。
3、年龄35岁以下
(二)二级指导员:
1、从事三级指导员工作一年以上;
2、基本掌握健美锻炼和竞赛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健美运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熟悉健美项目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的健美锻炼活动、实施活动计划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指导员的能力。
5、年龄40岁以下。
(三)一级指导员:
1、从事二级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掌握健美项目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高水平的健美专项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3、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健身场馆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具有指导二级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健身项目的科学研究。
5、年龄40岁以下
(四)高级指导员:
1、从事一级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健美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健美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丰富的指导健美锻炼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健美活动的组织工作。
4、具有指导一级指导员的能力,在健美运动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5、年龄45岁以下
(五)荣誉指导员:
健美指导工作男子十五年,女子十年,并为健美运动的开展和健身市场的开发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评审各级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
第六条 具有相关体育高等学历并取得健美大师、健美先生、健美小姐技术等级称号的健美运动员从事健美指导的,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和技术等级限制,在经特级指导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后,可直接申请特级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七条 申请授予各级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健协团体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等级健身指导员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的指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会员单位的推荐书。
健协团体会员单位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审后作出同意推荐或不予推荐的答复。
第八条 指导员的批准权限为中国健美协会所有,对初、中级指导员的培训可由健协委托会员单位承担。各级指导员的培训采用健协制定的培训教材,由健协委托健身指导员培训委员会组织教学。
第九条 被授予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健协发给证书、徽章。证书、徽章由健协统一制作。
第十条 各级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健美指导工作:
(一)义务从事普及健美运动的指导工作。
(二)以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开展健美运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技能表演、健美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报酬。
(三)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健美协会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开办经营性健美组织。
(四)可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健美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等级指导员的登记注册由会员单位负责报健协备案。各级指导员转会或跨地区迁移时,应由会员单位办理转会、迁出、迁入登记手续。在迁入的会员单位,应承认其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支持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健美指导工作。指导员有转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指导员,会员单位应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指导员,由会员单位向中国健美协会推荐,授予荣誉指导员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章。荣誉奖章由中国健美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凡连续两年不从事健美指导工作的指导员,不得申请晋级。指导员违反第十条(二)(三)项的规定,给健美事业造成个良影响的。由会员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山所在会员单位报请健协撤销其指导员称号,并收回证书、徽章、荣誉奖章。撤销指守员称号必需由健协批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健美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