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9-01
  • 【生效日期】1981-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1981年9月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 婚姻法23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荷秀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 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李培沅、李莉对李荷秀应承担抚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培沅、李莉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