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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薪发[1995]64号
  • 【发布日期】1995-06-21
  • 【生效日期】1995-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人薪发[1995]64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统一使用人事部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意见,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收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是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兑现工资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部门和由人事部委托的考核发证部门,对于考核发证工作,要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收取证书工本费,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证书收费的差价应专项用于证书的邮寄、损耗等有关项目的支出,不得挪作服用。

19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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