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坛”家具商标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坛”家具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9年12月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1月21日《关于内外销两本帐中外销商标用于内销是否构成侵权的请示》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内外销商品商标“两本帐”,对其商标使用范围的划分,亦是按内外销分开的原则予以处理的,即,商标核定用于外销商品上的,转为内销时,未经内销商品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可认定为商标侵权,反之亦然。根据来函所述的情况,北京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在未征得“天坛”商标内销注册人北京天坛家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内市场销售“天坛”家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大兴县复兴钢木家具厂将标有“天坛”商标的不合格出口圆凳在国内市场销售,同样侵犯了“天坛”商标内销专用权,应依法予以处理。
请你局将该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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