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坛”家具商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2-06
  • 【生效日期】1989-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坛”家具商标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坛”家具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9年12月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1月21日《关于内外销两本帐中外销商标用于内销是否构成侵权的请示》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内外销商品商标“两本帐”,对其商标使用范围的划分,亦是按内外销分开的原则予以处理的,即,商标核定用于外销商品上的,转为内销时,未经内销商品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可认定为商标侵权,反之亦然。根据来函所述的情况,北京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在未征得“天坛”商标内销注册人北京天坛家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内市场销售“天坛”家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大兴县复兴钢木家具厂将标有“天坛”商标的不合格出口圆凳在国内市场销售,同样侵犯了“天坛”商标内销专用权,应依法予以处理。
请你局将该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