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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96]6号
  • 【发布日期】1996-05-16
  • 【生效日期】1996-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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