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 关于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函政法[1994]11号
  • 【发布日期】1994-01-20
  • 【生效日期】1994-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 关于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关于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试行)》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交函政法[1994]11号)

吉林省交通厅:
你厅今年1月10日关于占用公路是否可以收取占路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第24号令)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第 二十四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不影响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公路者收取占路费。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