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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 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80号
  • 【发布日期】1993-09-16
  • 【生效日期】1993-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 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
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3年9月16日国税发〔1993〕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局对该项业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1号《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中“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从今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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