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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判决 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民安[1996]1号
  • 【发布日期】1996-11-08
  • 【生效日期】1996-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判决 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判决
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民安[1996]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6)153号《关于涉及铁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当事人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机关、单位、个人对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受理、立案。

二、不服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行使抗诉权;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同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

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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