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 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 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经研究,现就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一、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二、下列机器设备、仪器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培育种植种子、种苗及养殖种畜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二)现有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
(三)为兴办饲料工业,在一九八五、八六两年内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
三、上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属于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仪器设备,海关凭经贸部基地局证明办理;属于第(二)款所列仪器设备,按(83)署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办理;属于第(三)款所列机器设备,按国家经委和我署经饲(1986)111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凡属国发(1985)90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所列“统一规口,连合对外”引进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行业归口部门或牵头部门审批后才予减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进口的设备,其税款不予退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