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34号)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报请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工效挂钩基数的函》(三峡人字〔2001〕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73070.5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755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时,停止执行《关于颁发〈水力发电节水增发电量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电生字第23号文)中节水增发电量的奖励办法。
三、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你公司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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