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 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1982)32号
  • 【发布日期】1982-11-24
  • 【生效日期】1982-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 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
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劳人险(1982)32号1982年11月24日)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应该如何执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文)。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原则上只适用于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但是,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在西藏退休安置,并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待遇的变动问题,由西藏自治区决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