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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26号
  • 【发布日期】1994-06-17
  • 【生效日期】1994-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6月17日
证监发审字[1994]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通化东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吉改批(1992)7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东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吉政函(1993)36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东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规模的批复》[吉政函(1993)37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文件复审的函》[吉政文(1994)18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180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间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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