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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1-13
  • 【生效日期】1993-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据公安部门近期通报:自去年10月份以来,严重危害铁路、公路交通运输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车匪路霸”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这类犯罪分子成帮结伙,手持凶器,在铁路、公路沿线和客车上抢劫、盗窃公私财物,甚至杀人越货,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是对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严重破坏,必须坚决给以严厉打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给人民法院特别是铁路、公路沿线“车匪路霸”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地区的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对这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要积极组织并加强审判力量,密切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

二、在审理“车匪路霸”犯罪案件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加强打击力度。对于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严格依照该决定迅速及时审判。

三、对于“车匪路霸”犯罪案件中集团犯罪的首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累犯、惯犯,要坚决依法从重惩处,该重判的要重判,罪当处死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决不能手软;对长期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一般不能适用缓刑。

四、对于“车匪路霸”犯罪案件中的初犯、偶犯、从犯,以及有自首、检举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仍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利分化瓦解罪犯,集中力量严惩为首及罪大恶极、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

五、近期内,要注意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审理,集中、公开宣判一批罪恶重大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造严厉打击的声势,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以威慑犯罪,教育群众,坚决与“车匪路霸”犯罪作斗争,检举揭发其犯罪活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维护好交通运输安全,把社会治安进一步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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