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 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2-10
  • 【生效日期】1990-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 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
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的复函

(1990年2月1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9)第43号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按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1条第二款(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赡养人垫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意见》第 161条第二款是对年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民事主体侵权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至于赡养人自愿为被赡养人支付赔偿费用,可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判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