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和公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的通知
关于授权和公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交通部交安监发
为了规范海员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6〕599号)的规定,现将重新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部分单位及其审批权限予以公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1996〕852号文发布)
一、按照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号文的规定,除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接出具的《办理海员证批件》外,凡未列入本通知审批单位名单的,从1996年11月1日起,港务监督不得受理其出具的《办理海员证批件》。
请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尽快将二次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机构的批文送交通部备案。
二、经省人民政府二次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应再将审批权下放。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各计划单列市和沿海14个开放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批准,可由其所属的交委(或运输局)或外经贸委按交通部核准的范围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三、本通知附件中对企、事业单位授权的有效期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为两年,届时经我部考核后再重新公布。
附件: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权限(略)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