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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 中国人民解放军部政治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 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
-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9-19
- 【生效日期】1986-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 中国人民解放军部政治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 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近几年来, 我国实行干部、 职工离休、退休制度和执行高级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规定、全国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日益增多。他们长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表现了强烈的受国心、事业心和很高的社会主义觉悟,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许多人身体尚好,还能继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渴望在晚年继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作出贡献。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本来就不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仍是我国一支重要的专业技术力量。为了继续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
中国人民解放军部政治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
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
一、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三、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对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五、离休、 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 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六、支持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 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七、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八、离休、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九、军队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军内外受聘,也按本规定办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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