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 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0-09
  • 【生效日期】2000-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 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
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 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