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15日国税发(1993)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的指示精神,加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集管理,制止“两金”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包括地方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超越管理权限,自行制定减免“两金”的政策和批准的临时性困难减免,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越权出台新的“两金”优惠政策和批准临时性困难减免。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本地区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减免“两金”政策和减免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清理。内容包括:1991年以来本地区越权制定的政策性和困难性减免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领导指示等);越权减免的“两金”数额以及各企业、单位拖欠“两金”的情况。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检查清理情况逐项整理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的清理结果,于8月15日以前报我局,由我局逐项审核后做出处理;对各市(地)、县越权减免“两金”的检查清理情况,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做出处理,于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情况报我局。
三、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在按照上述两条对越权减免“两金”问题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和处理上报的同时,还应按照我局国税发(1993)065号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把组织“两金”的工作抓紧、抓好,为缓解财政的紧张状况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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