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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4-25
  • 【生效日期】1983-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

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

(试行)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调动工人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加强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我国工人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 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 实行技术考核制度。

第三条 工人技术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包括技术理论的考试和实际操作的考工。安全生产必须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在技术考核中,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注意同当前生产的需要紧密结合。

第二章 考核的种类


第五条 工人技术考核,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分为转正考核,定级考核,高一级考核,本等级考核,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考核。

第六条 学徒学习期满, 要经转正考核合格才能转为正式工人, 不合格的准予延期补考。对平时进步很快,表现很好的可以提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提前转正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提前转正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同期学徒总数的5%。

第七条 凡有试用期或熟练期而未定级的工人,都应在期满后进行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之后, 才准上工作岗位独立操作。

第八条 已定级的工人,经本人申请和班组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高一级的技术考核,每二年举行一次,考核成绩合格的,将成绩记入本人“技术等级证书”,作为调资晋级和使用的一项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根据需要,经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现有各等级的技术工人进行本等级考核。

第十条 技术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使用新的先进设备时,都须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在关健设备、关健岗位上工作和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工人,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再回到原岗位的, 应有一定的熟习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一条 工人转正、定级、升级,除以技术考核成绩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外,还必须考核平时的劳动态度、完成生产任务的好坏、有无重大安全事故等表现。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


第十二条 技术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 , 口试为辅 ; 实际操作考工采用典型工件(作业)、指定批量产品、完成定期生产任务来进行。两者可以同期进行,也可以分期进行或者按工种分批进行。

第十三条 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工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分数,两者都及格才能算考核成绩合格。 每次考核成绩都应填写 “工人技术考核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进行工人技术考核,要提前公布考核日期,组织必要的培训和复习,使大家有准备。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县和县以上机构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人负责,由劳资、教育、技术、安全、生产以及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小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工人技术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 要严肃纪律, 反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劳动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如何办理,由省、 市、 自治区劳动人事局(厅)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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