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分为出资期限和经营期限。对执行以上做法,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经核准后,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可暂核为出资期限。出资期限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最终期限为准,不要一律按一年期限核定,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并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再核发有效期限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应按国务院有关出资规定办理。投资者逾期未投资但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可以顺延。
三、你局在试行中有何反映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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