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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3-07
  • 【生效日期】1988-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1988年3月7日)

去年十一月,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探亲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益增多,经香港等地转寄进口的台湾邮递物品也有所增加,为使海关对台胞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验放尺度大体一致,同时照顾海峡两岸同胞相互馈赠礼品和纪念品的需要,在大陆与台湾未直接通邮之前,海关对转寄自或转寄往台湾的邮递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 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现将我署拟定的公告发给你们,请于三月二十九日对外公布,四月一日起实施。我署(84)署行字第753号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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