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09号
  • 【发布日期】1991-01-12
  • 【生效日期】199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国税发<199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1986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和1989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按照规定这些产品的减免税1990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年底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 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1年内暂按如下税率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4.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5.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6.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搪瓷口杯、面盆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