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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01
  • 【生效日期】1989-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

(1989年11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9月27日来函请示蒙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现答复如下:
蒙文等少数民族文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了便于审查,应当附送商标设计说明。
另外,上述来函中询问和什托洛盖煤矿水泥厂的“铁柱”商标注册证是否发出。经查,我局已于1989年6月27日发往你局,信函挂号0952,请你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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